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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的和你不了解的“滴滴快车”

来源:东胜区客运管理分局 屈锴、李勇  添加时间:2018-01-04 09:48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在交通领域的广泛运用,用手机APP叫车的人越来越多了,“互联网+出行”极大地改变了市民的日常生活。一面是传统的“招手叫车”,一面是新兴的“网络约车”,近年来,市面上多款“打车神器”风生水起,在给市民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遭遇质疑。 

    从近期查处情况看,其中有四成以上从事网约车非法营运人员在单位上班,有固定职业,报着闲暇时间挣点油钱的心态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这部分人只知道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认为网约车能跑了,只要滴滴平台审核通过就能跑网约车,具体从事网约车条件和要求都没看,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也就是说从事网约车活动必须办理相关手续,鄂尔多斯网约车办法还未出台,所以网约车各项业务还未开始办理,没有相关网约车手续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东胜区客运管理分局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给予当事人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希望广大准备从事网约车车主在我市对网约车相关规定还没有出台之前,不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我们将会对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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